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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公司面临的计算机病毒威胁有如下特征
新闻来源:曼朗 发布时间:2016-09-08

  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中,将计算机病毒定义为:“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,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。”这就意味着计算机病毒本身具有如下一些特征:

1)表现性或破坏性。无论是何种病毒程序,一旦侵入系统都会对操作系统的运行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,即使不直接产生破坏作用的病毒程序,也要占用系统资源。

而绝大多数病毒程序要显示一些文字或图像,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,还有一些病毒程序会自动删除文件,加密磁盘中的数据、甚至摧毁整个系统和数据,使之无法恢复,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。因此病毒程序的副作用轻者会降低系统工作效率,重者会导致系统全面崩溃,数据完全丢失。病毒程序的表现性与破坏性完全体现了病毒设计者的真正意图。

2)潜伏性。上海曼朗公司介绍,计算机病毒的潜伏性是病毒破坏力的一种重要表现,潜伏性是指病毒具有的,依附于其他载体而寄生的一种能力。这种能力可以使病毒侵入到系统之后,丝毫不露声色。悄然无声地扩大感染范围,并且伺机突然发作,进行破坏工作。这种病毒的隐蔽性越大,杀伤力就越强。

3)传染性。上海曼朗公司介绍,传染性是病毒的一种根本属性,是判断一个可疑程序是否具有病毒的更主要依据。病毒的传染性,是指病毒自身所具有的,可以把自身复制到其他程序上的能力和特性。通常,被病毒传染后的程序,长度往往会发生很大的变化。但也有的恶意病毒即使被传染的程序已经完全被破坏,也不改变程序的长度。还有一些病毒,无论其他程序是否被传染,总是不停地发起进攻,使计算机程序形成重复传染、寄生传染的情况。

4)衍生性。衍生性是指在病毒感染时,病毒本身将有可能在原来的基础上发生变异,从而衍生出不同类型的新病毒,这种特性的存在使得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更加强化,因为它的衍生往往是在原来基础上向着更加不好的方向发展的。

5)非授权可执行性。由于计算机病毒具有正常程序的一切特征(诸如,可存储性、可执行性等),它隐藏于合法的程序或数据中,当用户运行正常程序时,病毒非授权地伺机窃取该系统的控制权,得以抢先运行,然而此时用户还认为正在执行正常程序。

6)隐蔽性。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具有很高编程技巧、短小精悍的可执行程序。上海曼朗公司介绍,它通常黏附在正常程序之中或磁盘引导扇区中,或者磁盘上标为坏簇的扇区中,以及一些空闲概率较大的扇区中,这就是它的非法可存储性。为了避免用户轻易察觉,病毒总会想方设法地把自己隐藏起来。

所以,我们要十分注意,一旦不注意就会给我们进行上海网络天堂乐带来不小的影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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